315特辑——科普化妆品套证生产 瓷肌套证广州依露美难脱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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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科普化妆品套证生产 瓷肌套证广州依露美难脱干系

时间: 2024-08-09 10:41:30 |   作者: 新闻中心


  前两天,文章《315特辑——锐度涉嫌套证生产销售》一经发出,不少网友私信清扬君。有问为何存在套证现象的,也有感兴趣的网友想让清扬君多多爆料化妆品违法情况的。

  为回馈广大网友的支持和厚爱,也为了消费者更多的了解化妆品行业的法律和法规,维护其自身权益,清扬君团队决定近期就目前市场存在的化妆品非法生产销售,找寻一些素材整理成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警醒和帮助。

  一、了解化妆品行业的人都知道,特殊用途化妆品之所以区别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来对待,是因其具备普通化妆所没有的特殊功效,比如防晒、祛斑美白、除臭、脱毛、烫染发等等。

  故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成分配方、生产的基本工艺、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为保证其拥有相对应功效,前期需要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工作。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除了要交纳相应的费用,还需要面对严格的申报流程以及等待审批的时间。

  为了规避研发费用和研发周期、申报费用和审批时间等原因,便有些企业在考虑是不是有捷径可走,最好能不劳而获。这样既可花费较低的成本,又能在短期内,轻松得到功效型的产品。于是,套证(无证)现象便有了市场。

  二、常言道:利之所在,趋之若鹜。在一些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特证的情况下,为利益最大化,想尽办法拉拢那些想不劳而获的公司做加工合作,尤其是面对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备特证,却看中巨大的功效性市场需求时。很多工厂都会抱着消费者无知、监管部门精力不足的“民不举(报),官不究(查)”的态度,甚至还会以“政商关系好”为自己找借口。

  所以有特证的生产企业会通过贴牌,赚代工费,或许还能赚点特证“使用费”。一证多用,满足多种企业高中低档消费群体和电商、日化专营店、商超等不同销售经营渠道的目标客户,重要的是能为各方合作伙伴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何乐而不为呢?

  对那些想走捷径的企业来言,通为委托加工,用较低的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便得到了为其赚取利益的套证产品(即特证贴牌产品),其实就是通过不正常的竞争关系,换取了市场的研发先机。于是一出狼狈为奸的戏码便诞生了。

  首先、套证就是套用别的产品的批准文号,也就是化妆品外包装上的标注的“国妆特字***”、“国妆特进字***”这些。根据相关规定,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都是一个批准文号对应一个产品,化妆品的每一个特证号对应且仅对应一个商标名、一个产品名、一种规格、一个设计包装(包装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当然,小包装除外。

  其次、从化妆品命名规定来看,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打个比方,就像上次文章提到的梦希蓝美白面膜,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化妆品名称,而锐度品牌在梦希蓝美白面膜前面加上自己的商标名使其变成了锐度梦希蓝美白面膜,这就变成了另外一个化妆品名称。有一些企业会“美其名曰”梦希蓝美白面膜是锐度品牌的系列新产品,拜托,别扯了!

  实际上,包括目前天猫和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品的审核并不严。严格意义上来讲,一个品牌旗舰店只能卖同一品牌的商品,比如锐度旗舰店怎么能卖特证是梦希蓝品牌的化妆品呢?如果能卖,那旗舰店不就变成了多品牌集合的专卖店了?

  然后、国内的化妆品公司,除去在自己有生产资质工厂生产的产品,都是在别人的工厂生产的,也就是说品牌方(商标持有人及商标使用人)和工厂针对产品的生产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药监总局2015年265号公告,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应当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人或者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简而言之,针对一款特殊用途化妆品来说,不管加工厂有没有特证,品牌方必须是特证的持有人。

  一、纯套证产品,即只在包装上使用别人特证号的产品。这种产品是没有一点保障的,不仅不能够确保功效,甚至连一点安全性都没有。

  二、半套证产品,即工厂有证并为非持证品牌方代工的产品。抛开法律层面,这样的产品貌似有效,实则有很大的风险。化妆品生产要有生产记录、留样等措施,但因并非是合法的生产,所以套证生产的记录甚至留样都不有几率存在,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产品质量追溯和管控就是一纸空文。这样的产品你敢用么?

  (注:文中纯套证和半套证的称呼,统属套证,只是为了方便区别,大家理解就好。)

  还是以上文的锐度品牌举个例子,梦希蓝美白面膜是合法并持有特证产品,而锐度品牌方并非持证人,并且锐度梦希蓝美白面膜与梦希蓝美白面膜从产品的名字到包装都不相同,涉嫌套证生产销售。那么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虽持有梦希蓝美白面膜人特证,但生产的锐度梦希蓝美白面膜并没有特证,从法律角度来讲,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锐度梦希蓝美白面膜的行为,涉嫌生产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特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回答了网友的三个问题,大多数人应该更清晰的了解套证生产销售是怎么回事了吧?

  1、瓷肌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純手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遇上香芬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古芙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御雪修复祛斑霜、绯兰美御雪修复祛斑霜、御雪秀而美苗条霜、御淑堂御雪秀而美苗条霜、純手御雪秀而美苗条霜在天猫宣传的商品详情。

  从上图不能看出瓷肌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純手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遇上香芬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古芙御雪祛斑美白元素霜这4款产品显示的特证号均为国妆特字G20120748,御雪修复祛斑霜、绯兰美御雪修复祛斑霜这2款产品显示的特证号均为国妆特字G20180638,御雪秀而美苗条霜、御淑堂御雪秀而美苗条霜、純手御雪秀而美苗条霜这3款产品显示的特证号均为国妆特字G20120494。

  2、国妆特字G20120748、国妆特字G20180638、国妆特字G20120494查询结果,显示该三个特证的持证人仅为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相信在看完我回答网友的问题后,只要对比文中所列两个证据,大家立即就能看出,哪些产品涉嫌套证生产销售。同时也能明白,哪些企业是利欲熏心,哪些企业想不劳而获!

  根据网上信息得知,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是韩国瓷肌有限公司的中国区公司。销售经营渠道包括自营商城、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屈臣氏系统、微商、电话销售等。

  据行业新闻媒体报道,2014年,瓷肌的年销售额(清扬君猜测应该是零售额)突破14亿元。同年,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创始人郭笑路表示:近几年,瓷肌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在扩大,销售增幅每年都超过了100%。

  乖乖,不得了!按这样推算2018年瓷肌的年销售额应该突破224亿元!不知道瓷肌为国家给国家创造多少税收?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因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涉嫌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药监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穗云)食药监黄石罚(2017)026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瓷肌被处罚18522元,《(穗云)食药监妆罚决(2017)000453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瓷肌被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145元,被处罚款13377元(违法来得到的的2.6倍),合计没罚金额18522元。

  在本次案例分享中,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广州依露美,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8年12月,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药监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其中《(穗云)食药监大队罚(2017)043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依露美被处罚8640元。

  即便因为生产没有特证的化妆品和销售没有特证的化妆品,不止一次的被行政处罚。可面对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企业营收,罚款竟然没有超过5万,不及企业销售的千分之一,违法成本过低的事实也诱使着不良企业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不思悔改。